(2016)粤0114执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奕权与任学森、任学全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41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奕权,任学全,任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罗奕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任学全,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任学森,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罗奕权与被执行人任学全、任学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5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任学全、任学森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学森名下的粤R×××××的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4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