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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陆某开设赌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终442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陆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陆某不服,以其抽头未达3万元;认定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其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