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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光伟与谢宽国、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伟,谢宽国,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汪光伟。被执行人谢宽国。被执行人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宽国、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宽国、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43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王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