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4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雷超东与李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超东,李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4429号原告:雷超东,男性,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进,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滨路雅苑7幢13-3。本院在审理雷超东与李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超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超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超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雷超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