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民初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549号之一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其中鉴定费1800元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