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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姜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姜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40年3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姜淑云,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姜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宁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6)辽0702执恢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姜淑云在锦州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280元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扣划总额为人民币1.7万元。本次执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700元,现累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2622.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定期取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