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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姜秀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86号罪犯姜秀英,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秀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秀英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津高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津高刑执字第02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4年6月18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秀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秀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姜秀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秀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