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仁坤与陈善星、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坤,陈善星,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马仁坤。被执行人陈善星。被执行人陈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仁坤与被执行人陈善星、陈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