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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窦长宇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长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350号(2016)吉0202民初2350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该公司经理。被告:窦长宇,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