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上海荣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珞迦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珞迦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287号原告:上海荣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映伟,执行董事。被告:上海珞迦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剑雄,总经理。原告上海荣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迦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曹 湧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