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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黑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黑华,喊名“华仔”,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捕前居住在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解放路97号。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黑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22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黑华窜至南城县盱江大道老商业局对面的“闺蜜”女装店,趁被害人上某睡觉之际,将上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64G)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2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物证衣物;被害人上某的陈述;证人何年华、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何黑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何黑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黑华窜至南城县盱江大道老商业局对面的“闺蜜”女装店,趁被害人上某在店内沙发上睡觉之际,将上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64G)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2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一件白色上衣(正面带米老鼠卡通图案)、一条短裤(灰色、两边有白色条纹)证实:被告人何黑华案发当天所穿衣物,该衣物与监控视频中被告人所穿衣物一致。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黑华出生于1966年12月16日,犯罪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黑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闺蜜”女装店,其东面为盱江大道,其南面为店铺,其西面为居民楼,其北面为店铺。中心现场位于“闺蜜”女装店内,其门开在东墙中部,呈打开完好状,进门为店铺,在店铺北墙、南墙、西墙下各放有一些货架,在店中部可见一些沙发及茶几,在茶几上可见一些茶具等物品。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上某提交的一段监控视频,一张购买苹果手机的销售票据(串号为352052078980344),一张苹果手机三包凭证复印件(IMEI为352052078980344)。6.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7月22日21时27分,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何黑华租住于南城县建昌镇解放路97号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侦查人员在何黑华租住房二楼卧室靠阳台的床边木桌上发现一张联通手机卡(手机卡内的电话号码为156××××1119)。7.南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南城县公安局扣押了何黑华持有的一件白色、正面带米老鼠卡通图案的上衣,一条灰色、两边有白色条纹的短裤,一张128K、手机号码为156××××1119的手机卡;何年华持有的一部串号为352052078980344的苹果手机。8.南城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南城县公安局将追缴的一部金色苹果6PULS手机(串号为352052078980344),一张128K的手机卡归还上某。9.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南城县公安局提交的一部苹果6PLUS(64G)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320元。10.辨认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7月22日20时55分,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随被告人何黑华对其实施盗窃手机的地点进行辨认,经辨认,何黑华指认出“闺蜜”女装店就是其盗窃手机的服装店。11.视听资料(“闺蜜”女装店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证实:何黑华(身穿一件白色、正面带米老鼠卡通图案的上衣,一条灰色、两边有白色条纹的短裤)在南城县盱江大道老商业局对面的“闺蜜”女装店内趁店主在沙发上睡着、店内无他人之际,将放在茶几上的一部手机放入口袋后逃走。12.被害人上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2日下午3点钟左右,其一个人在位于南城县老商业局对面的闺蜜女装店,当时其睡着了,手机放在沙发旁边的茶几上,到了3点30分左右,其听到店内的门响了一下,之后其醒来便发现放在茶几上的手机被盗了。之后其借用别人的手机查看了一下店内的监控发现手机是其在睡觉的时候被一名男子偷走的。被盗手机是一部金色的6PLUS(64G)手机,这部手机于2016年5月份左右花了5500元左右购买的,这部手机内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6××××1119。13.证人何年华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下午4点多钟,何黑华在北街他开的快餐店内将一部苹果手机交与其带去茅排找人解锁。公安人员找其调查后,其将该手机交给了公安人员。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在其所在的特巡警大队的微信群内看到一张盗窃嫌疑人的照片,发现照片中的男子很像其家对面的一个男子,并且当时照片中这名男子所穿的衣服也经常见其家对面的那名男子穿,其向特巡警大队的同事反映后,其又来到被盗的店内看监控,后确认在被盗店内偷手机的男子就是住在其家对面的那名男子。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其带着特巡警的同事到位于南城县北街中段嫌疑人所开的店内将盗窃嫌疑人带至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区,在警车上这名男子没有承认盗窃的事,到了办案区的时候才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当时这名男子男子上身穿着一件白色的T恤,并且T恤的正面有卡通图案,下身穿着一件黑色的短裤,脚下穿着一双拖鞋。这名男子身上所穿的衣物和监控内的视频是一样的。这名男子年龄有五十多岁,具体叫什么名字其不清楚,身高只有一米五几,身材偏瘦,有点驼背,现在在南城县北街中段开了一家早点快餐店,当时抓获的时候这名男子是光头。15.被告人何黑华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7月22日下午2、3点钟,其在南城县新电影院往九鼎车站的反方向(往南)前面三、四百米左右的一家服装店内偷走了放在茶几上的一部金色苹果手机,并将偷来的手机交给了何年华,让何年华带回茅排解锁,手机卡放在其北街店内的二楼卧室床头的木凳上。其当时上身穿着一件白色的短袖T恤,T恤的正面有一个米老鼠的图案,下身穿着一件灰色的短裤,短裤的两边还有白边,脚上穿着一双拖鞋。其在服装店偷手机的时候头发还是短发,偷了手机后其在其快餐店斜对面理了一个光头。经过辨认,其能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何年华)就是其将手机交给他去解锁的何年华。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黑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黑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