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罪犯林国东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80号罪犯林国东,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林国东,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林国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人民币共计228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林国东的陈述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2、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2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安徽省金寨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林国东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林国东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林国东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林国东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