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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钟礼江与肖健忠、程克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礼江,肖健忠,程克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358号原告:钟礼江,居民。被告:肖健忠,居民。被告:程克莲,居民。原告钟礼江与被告肖健忠、程克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钟礼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礼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礼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钟礼江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