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2411号原告乔某某,汉族。被告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南段某某酒店*楼。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某某撤诉。诉讼费5582元减半收取,即2791元,由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