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鄢路军鄢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路军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路军鄢某,绰号“八路”,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县枫岭头镇坑口村鄢家134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路军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黎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路军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鄢路军鄢某在上饶县帝景湾路段碰见李继文李某(另案处理),得知李继文李某要去找被害人李彩宽李某要医药费之事。两人分开后,李继文李某去上饶县京都国际大酒店附近办事,被告人鄢路军鄢某联系了“杨仔”(身份不详,待查),告诉“杨仔”其以前被李彩宽李某打过,想跟着李继文李某一起去找李彩宽李某报仇,“杨仔”便联系“坤仔”(身份不详,待查)等人。他们开了一辆车到京都门口等李继文李某,李继文李某过来后,被告人鄢路军鄢某说有事去找李彩宽李某,自己车子坐不下,让两个朋友坐李继文李某的车。李继文李某同意后,一行人开着两辆车去找李彩宽李某。在上饶县罗桥街道办文家村移动营业厅找到李彩宽李某后,被告人鄢路军鄢某及其带来“杨仔”等人用刀砍了被害人李彩宽李某的肩膀、腰部、屁股、腿部等部位。后李继文李某、被告人鄢路军鄢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彩宽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鄢路军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6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李彩宽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0元,李彩宽李某对鄢路军鄢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鄢路军鄢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彩宽李某陈述,证人李继文李某、刘永涛刘某、吴清满吴某、李乃福李某乙、潘军潘某、刘文波刘某乙、李乃庆李某丙、艾胜斌艾某、胡长凯胡某、张建高张某、付妮娜付某、胡昌晓胡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上饶县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路军鄢某持刀砍伤被害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鄢路军鄢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路军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忠旺代理审判员 周丽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