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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吴边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边,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吴边,居民。被执行人:杨爱国,居民。本院在执行吴边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爱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边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维峰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花剑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