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邱仁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邱仁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邱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负责人:陈爱军。被执行人邱仁良,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邱仁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仁良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元,支付执行费22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仁良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新农路的房产已出租于他人,一时难以处置。且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邱仁良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3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