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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索珍萍、贾树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珍萍,贾树怀,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索珍萍,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贾树怀,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珍萍与被执行人贾树怀、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6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沛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