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家奇、邓传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家奇,邓传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189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男,该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健城,男,该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家奇,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邓传福,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奇、邓传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因起诉时被告邓传福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一半,即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朱子亮人民陪审员 钱浩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