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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叶自军诉张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自军,张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叶自军,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强,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吴利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