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与刘涛、曹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刘涛,曹彩鹏,韩光辉,张银英,张彦弓,刘永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734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京莎鞋业大世界临街一楼。负责人吕磊,行长。被告刘涛,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曹彩鹏,女,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韩光辉,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银英,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彦弓,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刘永治,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诉被告刘涛、曹彩鹏、韩光辉、张银英、张彦弓、刘永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