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二群、李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群,李健,徐二群,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徐二群被申请执行人:李健本院在执行徐二群申请执行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二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9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