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汤士锋与徐慧颖、汤四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士锋,徐慧颖,汤四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819号原告汤士锋,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徐慧颖,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汤四化,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汤士锋与被告徐慧颖、许四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未给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慧颖、许四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士锋撤回对被告徐慧颖、许四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