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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陈洪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98号被执行人:陈洪全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刑内容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洪全银行存款110000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