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陈洪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98号被执行人:陈洪全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刑内容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洪全银行存款110000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