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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恢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曦、朱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曦,朱峰,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凯锋,赵芳,南通秀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曦。被执行人朱峰。被执行人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法定代表人朱峰。被执行人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李凯锋。被执行人李凯锋。被执行人赵芳。被执行人南通秀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董玉静。被执行人董玉静。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品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曦、朱峰、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凯锋、赵芳、南通秀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玉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商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受理,执行标的3246227.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4862元)。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查封了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六组两幢房屋,对资产处置正在协调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曦、朱峰、南通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凯锋、赵芳、南通秀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玉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六组两幢房屋,对资产处置正在协调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商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谢 菲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