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1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树花与张彬、卢春彦、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21号申请人:张树花。被申请人:张彬。被申请人:卢春彦。被申请人:李世峰。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树花与被申请人张彬、卢春彦、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张彬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朝阳支行账户XX冻结3081.24元,枣强支行账户XX冻结7.60元。将李世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衡水银行卡业务中心账户XX冻结0.43元,账户XX冻结98.61元;枣强支行账户XX冻结8433.50元。中国农业银行大营支行账户XX冻结20573.80元。中国银行枣强平原西街支行账户XX冻结228.13元。将卢春彦名下枣强支行账户X冻结3022.65元。冻结日期至2017年10月26日。将李世峰名下位于帝景城XX幢XX单元XX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日期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将李世峰名下车牌号为冀XX车辆予以查封,将张彬名下车牌号为冀XX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日期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