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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建宏诉杨庆、李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宏,杨庆,李小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55号原告:李建宏,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被告:杨庆,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李小存,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原告李建宏诉被告杨庆、李小存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宏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庆、李小存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建宏撤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955元实际应收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905元退回原告李建宏。审 判 长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