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建宏诉杨庆、李小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宏,杨庆,李小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55号原告:李建宏,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被告:杨庆,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李小存,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原告李建宏诉被告杨庆、李小存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宏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庆、李小存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建宏撤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955元实际应收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905元退回原告李建宏。审 判 长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