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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丘海生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丘海生,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丘海生,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信标,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丘海生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10月12日,丘海生向本院提交《撤诉书》申请撤回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丘海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海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