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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廖国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国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3936号罪犯廖国毅,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作出(2004)崇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国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国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桂刑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22日入监。2008年6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9月28日、2013年1月25日、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刑四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廖国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50.1分。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经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批准评为2014年度监狱局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廖国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国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国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