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尹义元诉被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钟小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义元,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钟小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217号原告:尹义元。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石山。被告:钟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义元诉被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钟小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钟小文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石山向湘潭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报案,并已受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钟小文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义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渝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