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王世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王世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763号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海峰委托代理人:高旭明,男,现年47岁,汉族,漳县庆丰供热公司职工,住漳县庆丰供热公司。被告王世安,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翠苑小区。本院受理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承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负���。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豆严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沛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