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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牛虎虎、王海强、宋利宏、沙娜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虎虎,宋利宏,王海强,沙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虎虎,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塞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塞县,住延安市宝塔区。2012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利宏,绰号“宋三”,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延安市宝塔区。2002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9月16日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同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海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延安市宝塔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沙娜,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延安市宝塔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虎虎、王海强、宋利宏、沙娜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陕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牛虎虎、宋利宏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利宏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海强伙同牛虎虎、宋利宏、沙娜来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的亿江春大酒店保卫科值班室,向被害人李玉兵讨要债务。王海强与李玉兵发生争执,李玉兵拿出一把弯刀以自残相威胁,牛虎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抵在李玉兵脖子上逼其将刀放下,王海强在李头部打了几拳,沙娜帮宋利宏将李玉兵所持的刀子夺下,后抓住李玉兵的头发将李拉倒在地,并用膝盖压住,牛虎虎和宋利宏上前对李玉兵进行殴打,李玉兵反抗,牛虎虎就用折叠刀在李玉兵左腿处连刺十余刀,后四人逃离现场。李玉兵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玉兵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腘窝致左腘窝动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海强通过亲友电话联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宋利宏、沙娜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与被告人王海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海强家属代王海强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对王海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依法对王海强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鉴定意见、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强伙同牛虎虎、宋利宏、沙娜向被害人李玉兵讨要债务过程中,共同殴打被害人李玉兵,牛虎虎持刀在李玉兵左腿部捅刺十余刀,致李玉兵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牛虎虎、王海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宋利宏、沙娜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牛虎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利宏、沙娜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牛虎虎、宋利宏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请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和处理丧事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海强家属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海强从轻处罚。被害人李玉兵虽是亿江春大酒店雇工,但并非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受到伤害,且事发时酒店方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牛虎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宋利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沙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由被告人牛虎虎、宋利宏、沙娜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的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五千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七、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牛虎虎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牛虎虎是主犯的事实不清,牛虎虎只是帮忙要债,应属从犯;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望从轻处罚。宋利宏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愿意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望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撤回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虎虎、王海强、宋利宏、沙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正确,且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20日23时许,宝塔区亿江春大酒店员工田雨荣报警称,酒店保卫科值班室发生打架。公安机关出警发现该酒店保安李玉兵被人用刀捅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海强通过电话联系公安干警投案自首;同日23时许被告人牛虎虎被抓获归案。5月22日被告人宋利宏、沙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延安市宝塔区联通大街亿江春大酒店保卫科值班室。保卫科房门外水泥地面有三处残缺血鞋印,伸缩门空格处有一把黄色木质刀柄的单刃弯刀,保卫科值班室铁质防盗门把手和护板上有遗留血迹,室内有多处遗留血迹,均已依法提取。3、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李玉兵右颞顶部有血肿,鼻背部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手小鱼际及掌侧有五处横行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大腿外侧及上下段有六处刺创。左腘窝部斜形刺创深达肌层,右上创角锐,左下创角钝。左小腿有五处刺创,均创缘整齐,深达肌层。解剖见右颞顶帽状腱膜下有血肿,左腘窝部至左腓肠肌部有血肿,左胫后部有血肿,探查创口见左腘窝动脉破裂。4、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5)065号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证明,李玉兵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腘窝致左腘窝动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5、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牛虎虎白色半袖后侧底边处沾有少量血迹,蓝色牛仔裤左膝部浸染有血迹,左右鞋底沾有大量血迹。被告人王海强白色半袖右侧底边处沾有少量血迹。被告人宋利宏左手食指近关节掌侧有一横行浅表创口,深达皮下。被告人沙娜右手小鱼际处有一斜行浅表创口,深达皮下。6、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牛虎虎、王海强、宋利宏、沙娜血样;王海强所穿白色半袖;牛虎虎所穿白色半袖、蓝色牛仔裤、休闲布鞋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7、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物证)字(2015)094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牛虎虎蓝色牛仔裤左膝盖部血迹、休闲布鞋左右鞋鞋底上血迹、牛虎虎随身携带折叠刀上血迹,亿江春酒店伸缩门北面门头空格处单刃刀上血迹,李玉兵白色半袖右腹部和紫色裤衩右臀部浸染血迹,现场防盗门门把手上血迹、现场室内多处血迹及左右脚残缺血鞋印血迹等处检验,获得的STR基因分型来源于李玉兵的可能性大于99.9999%。8、证人郭某(亿江春酒店员工)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16时许,有三名男子来酒店找李玉兵,李玉兵不在,那三名男子就离开了。晚上10时许,李玉兵来到酒店保安值班室说他几年前赌博欠人三万元钱,那些人是来要账的。这时,下午来的那些人又来了。李玉兵给其中一个男子说:“海强,我知道你是找我要钱的,但我现在没钱。”那个叫海强的男子在李玉兵脸上打了一拳。他过去把海强拉住。另外两名男子中一人出门叫进来一名女子,这两男一女就过去殴打李玉兵。经理任某看情况不对,就跑出门外报警。李玉兵在椅子上坐着和那两男一女抢一把刀子,其中较瘦男子把刀子夺到手中,另一名较胖男子左手楼住李玉兵的脖子,右手拿把匕首架在李玉兵脖子上,那个女子揪住李玉兵的头发将李拉倒在地,用腿压在李胸口,李玉兵双脚乱蹬,较瘦男子用脚在李玉兵身上乱踏,较胖男子用匕首在李玉兵大腿上乱捅了很多刀。随后两男一女跑出门外,那个叫海强的逃离时又在李玉兵头上踏了一脚。9、证人任某(亿江春酒店经理)证言证明,当时他看见叫海强的男子在李玉兵右脸上打了几下,身材较胖的男子用胳膊将李玉兵搂住,右手拿一把匕首顶在李玉兵脖子上。他出门让酒店领班田雨荣赶紧报警。返回值班室他看见郭某拉着叫海强的男子,另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在李玉兵脸上扇,还用脚在身上踢,他上前拉住那个持匕首的较胖男子。这时进来一个女子用膝盖顶在李玉兵的腿上,按住李玉兵的双手厮打在一起,他这才看见李玉兵手里握着一把弯刀,一会不知道谁将刀子夺走了。李玉兵被拉倒在地,那个女子用膝盖压在李玉兵的胸部,李玉兵不停的蹬脚反抗,那个较胖男子便用匕首在李玉兵的腿部捅了十几下,后海强又在李玉兵肚子上踹了两脚。几人离去,他拨打了120。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上诉人牛虎虎、宋利宏和原审被告人王海强、沙娜辨认,他们故意伤害被害人李玉兵的地点位于宝塔区百米大道的亿江春酒店保卫科值班室;经对照片混杂辨认,王海强辨认出被害人李玉兵和同案犯牛虎虎及牛虎虎所持作案工具折叠刀;牛虎虎辨认出被害人李玉兵和自己所持的折叠刀及李玉兵持有的木把弯刀;宋利宏辨认出被害人李玉兵及同案犯牛虎虎,以及牛虎虎持有的作案工具折叠刀和李玉兵持有的木把弯刀;沙娜辨认出被害人李玉兵和持刀捅刺李玉兵的同案犯牛虎虎,以及李玉兵持有的木把弯刀;证人任某、郭某辨认出持刀捅刺李玉兵的上诉人牛虎虎和同案犯王海强、沙娜,以及牛虎虎作案时持有的折叠刀。11、证人王某某、白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晚10时许,他们驾车到百米大道亿江春酒店。白某某在车上等候,王海强、牛虎虎、宋利宏三人先下车进到酒店院子,后沙娜也下车进去。大约三四分钟后,王海强四人匆忙离开,其中宋利宏短袖胸口处有血。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他和王海强、宋利宏、沙娜到亿江春酒店找人,王海强出来说人不在,他们就一起到碾庄喝酒。晚上10时许,他们乘车返回时王海强给牛虎虎说要去亿江春酒店找人要账。13、证人马某某(延安市宝塔山医院120急救医生)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23时10分许,他接延安市急救中心派遣前往亿江春酒店,发现患者侧躺在酒店保卫科地上,地面全是血,经检查发现左腿处有多处刀伤,身体其余部分无明显伤痕,后他们将患者送到东关分院急诊科。14、证人孙某某(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东关分院医生)证言证明,2015年5月20日23时许,宝塔山医院120车送来病人李玉兵,经对李玉兵初步检查发现两瞳孔已经散开,没有呼吸脉搏,左腿上有数道伤口,左腘窝处伤口特别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5、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1日下午,他姑舅王海强的妹妹打电话说王海强出事了,让他去宝塔区大砭沟昕耀宾馆。他到宾馆见到王海强,王海强说他在亿江春酒店找人要账时同伙拿刀将人捅死了,现在准备去自首。他就给宝塔区桥沟派出所干警刘雄打电话说王海强准备去自首,刘雄让他们在宾馆等着。后警察赶到宾馆将王海强带走。16、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海强之妻张延华代王海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的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秀美、李巧艳、李惠惠、李婷婷撤回对被告人王海强的民事诉讼,并书面对王海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证明,上诉人牛虎虎于2012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上诉人宋利宏于2002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9月16日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同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18、上诉人牛虎虎供述,2015年5月20日晚7时许,他和王海强、宋利宏、沙娜等人喝酒时,王海强说亿江春酒店保安“烧鸡”(指被害人李玉兵)欠自己赌博账,当天已经找过一次人没在。王海强让他和宋利宏喝完酒跟着一起去要账。当晚10时许,他们来到亿江春酒店,王海强让他和宋利宏一起进到酒店保卫科,保安室除了李玉兵还有两个人。王海强与李玉兵因为要账发生争吵,李玉兵从座位边上拿出一把单刃弯刀,宋宏利上前用手将刀刃抓住,他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折叠刀抵住李玉兵的脖子让李将刀放下,王海强过来在李玉兵头上打了几拳,踢了一脚,这时沙娜进来帮宋宏利将李玉兵手中的刀子夺下,又扯住李玉兵的头发将李拉倒在地,用膝盖压在李玉兵的胸口,他和王海强、宋宏利在李玉兵的头上、身上乱踢。打斗中李玉兵乱踢了他几脚,他就抓住李玉兵的左腿,用刀捅了五六刀。之后王海强就叫他们一起逃离现场。第二天下午,他去延安市人民医院准备看望住院的母亲时被抓获,捅人用的刀子也被公安机关扣押。18、上诉人宋利宏、原审被告人沙娜同牛虎虎供述一致。他还供述,作案后他和沙娜听说被害人死了,便一起到宝塔公安分局桥沟派出所投案自首。19、原审被告人王海强供述,2012年,李玉兵赌博后向他借了12000元,2013年还了4000元后联系不上了。后他听说李玉兵在亿江春酒店上班,就于2015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和宋利宏、沙娜等人到酒店寻找,李玉兵没在,听其同事说李上夜班。当晚上9时许,他们又来到酒店,在保卫科值班室他向李玉兵要账,李玉兵从座位旁边掏出一把刀说要自残,宋利宏就上前将刀刃抓住,他在李玉兵头上打了两拳,牛虎虎按住李玉兵的肩膀,沙娜进来后拉住李玉兵质问为什么动刀。后沙娜将李拉倒在地,用膝盖压在李玉兵身上,李玉兵踢了牛虎虎几下,牛虎虎就用手在李玉兵腿上打了几下。他们看见地上有血就一起跑了,出来后见牛虎虎拿着一把折叠刀,并说捅伤了李玉兵。第二天中午,他得知李玉兵已经死亡,在亲友劝说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认为,上诉人牛虎虎、宋利宏与原审被告人王海强、沙娜因讨要债务与人发生争执后,共同殴打他人,牛虎虎还持刀捅刺致李玉兵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牛虎虎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原审被告人王海强挑起事端引发案件,并积极殴打被害人,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海强作案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上诉人宋利宏和原审被告人沙娜帮助控制并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牛虎虎、宋利宏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牛虎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牛虎虎持刀捅刺被害人,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责任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又系累犯,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原审判决依据牛虎虎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利宏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认定宋利宏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正确,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宋利宏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牛虎虎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群代理审判员  薛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满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