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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吴月礼与贾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礼,贾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异3号案外人:梁云霞,女。委托代理人:肖飞,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月礼,男。委托代理人:韩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颜娜,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长有,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月礼与贾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云霞于2016年6月7日对执行贾长有位于平陆县城房屋一套(土地使用证号G32012015187)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梁云霞称:被执行人贾长有借申请人吴月礼款属于个人债务,所执行房屋系与贾长有共有财产,其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不应对其享有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月礼称:被执行人借款发生于被执行人贾长有与案外人梁云霞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人贾长有称:欠申请人债务系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梁云霞系夫妻关系,其不知道这个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夫妻生活。本院查明,案外人梁云霞与被执行人贾长有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贾长有因借申请人吴月礼现金十万元,到期后未及时全部归还,诉讼中,根据吴月礼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2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贾长有位于平陆县城房屋一套(土地使用证号G32012015187)。审理后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长有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吴月礼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从2013年5月1日算至执行完毕)。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14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贾长有的房屋,该房产证载明所有人为贾长有,共有人为梁云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梁云霞对拍卖查封被执行人贾长有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能否对该房产予以执行。案外人梁云霞提出法院拍卖查封被执行人贾长有的房产,有政府确权登记的房产证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份额,应予认定。但案外人据此不能排除对被执行人贾长有享有的财产执行。至于债务是否是个人债务,因涉及当事人诉权问题在执行程序中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梁云霞对拍卖被执行人贾长有的房产享有同等份额,对被执行人贾长有享有的财产份额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国荣审 判 员  白振清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