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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廖文杰与李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杰,李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297号原告廖文杰,男,1986年12月16日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刘俊义,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聚文,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廖文杰诉被告李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廖文杰负担。审 判 长  谭丽娜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垭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