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委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5000元,并就剩余借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委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自2016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剩余借款54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6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