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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建和与胡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和,胡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925号原告:徐建和,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豆芽街9-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12112535被告:胡斌,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上横街村方家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404282816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和诉被告胡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和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