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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989号原告: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