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989号原告: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