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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孟娇利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娇利,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广西武鸣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武鸣县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娇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3016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孟娇利在武鸣县城汽车总站对面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了一小包毒品“K粉”,双方完成交易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从孟娇利处扣押毒资100元,毒品可疑物两小包,净重0.91克、0.71克;从李某处扣押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95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定被告人孟娇利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娇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其因怀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3016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孟娇利在武鸣县城汽车总站对面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了一小包毒品“K粉”,双方完成交易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从孟娇利处扣押毒资100元,毒品可疑物两小包,净重0.91克、0.71克;从李某处扣押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95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3、被告人孟娇利的供述,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4、毒品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系氯胺酮。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娇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孟娇利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娇利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娇利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的涉案毒品及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可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潘 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吕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