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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维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维营,部德军,孟全中,王永兴,李东,范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彭维营,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部德军,男,生于1973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孟全中,男,生于1965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永兴,男,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东,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范万强,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维营、部德军、孟全中、王永兴、李东、范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孟全中、王永兴、李东名下有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李东被本院另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