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179号原告何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健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