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某、杜士伟等与陶六九、华仁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杜士伟,杜某,陶六九,华仁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3334号原告:姜某,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杜士伟,男,199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杜某,女,200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石岩村大郢组**号,系杜某母亲。身份证号码3411821972********。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六九,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华仁齐,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杜士伟、杜某与被告陶六九、华仁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生,被告陶六九、华仁齐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杜士伟、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1926元,丧葬费25447元,精神抚慰金24000元,交通费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6000元,合计19437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19时10分,杜家文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KM+165M处时,尾撞同车道前方陶六九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致杜家文受伤、普通两轮摩托车损坏,杜家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杜家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六九负次要责任。华仁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没有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与陶六九在应购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列进行赔偿。被告陶六九、华仁齐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2.陶六九与华仁齐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居住生活在一起,收入不分开,不存在华仁齐将车辆出借给陶六九的事实,原告要求华仁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摩托车修理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24000元过高,其他损失计算有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19时10分,杜家文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KM+165M处时,尾撞同车道前方陶六九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致杜家文受伤、普通两轮摩托车损坏,杜家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杜家文无证驾驶摩托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时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六九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杜家文为农村居民身份,父母均已去世,杜家文已于2016年4月29日火化。生前与姜某生育一子杜士伟,一女杜某。陶六九为华仁齐的女婿,陶六九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登记在华仁齐名下,华仁齐没有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600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辩称两被告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居住生活在一起,收入不分开,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杜家文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事实存在,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6000元,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因存在杜家文已经火化的事实,该损失客观存在,共酌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丧葬费25447元,没有超出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4000元,综合死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等因素考虑,予以采信。原告的死亡赔偿金216420(10821元/年×20年)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270867元。被告辩称两被告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居住生活在一起,收入不分开,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因陶六九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登记在华仁齐名下,华仁齐没有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华仁齐与陶六九在应购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交强险不足部分按责任比列进行赔偿。华仁齐作为陶六九的岳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陶六九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然允许陶六九驾驶手扶拖拉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陶六九承担的次要责任(30%责任)所应赔偿的损失,与陶六九各承担15%赔偿责任。终上所述,原告损失270867元,由两被告在应购买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连带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4000元),下余160867元,由陶六九、华仁齐各承担15%为24130.05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六九、华仁齐连带赔偿原告姜某、杜士伟、杜某损失110000元,被告陶六九、华仁齐各赔偿原告姜某、杜士伟、杜某损失24130.0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姜某、杜士伟、杜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3.5元,由原告姜某、杜士伟、杜某负担493.5元,被告陶六九、华仁齐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