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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定淑与穆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淑,穆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李定淑,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穆世春,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李定淑申请执行穆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穆世春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定淑借款5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穆世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穆世春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扣押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