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与罗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罗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西港路北3号。主要负责人:雷永祥,该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该支队政治处主任。代理权限: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和解,执行款项接受,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义,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罗安全,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与罗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安全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罗安全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有484496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一终1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七支队发现被执行人罗安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波审判员 鲁力审判员 鲁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