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杨金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金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2786号。法定代表人刘金义,经理。被执行人杨金科。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