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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新影与赵子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影,赵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影。被执行人赵子忠。本院在执行李新影与赵子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