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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龙海、孙正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海,孙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海,男,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虹桥辖区。被执行人孙正文,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现服刑,申请执行人王龙海与被执行人孙正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刑初字第234号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正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正文支付赔偿款18273.79元,并承担执行费174元。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正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孙正文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刑初字第234号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 卫 农审判员 熊 尹 亮审判员 匡 慧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8日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审判员匡慧英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619号案(事)由:民间借贷纠纷承办人:晏卫农审判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正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孙正文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审判员熊尹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匡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院(2015)吉刑初字第234号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