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与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张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225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主要负责人:王红玲,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桐,男,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张志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诉被告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