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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会荣与马文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荣,马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会荣,居民。被执行人马文艳,居民。本院在执行杨会荣与马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扣划清全部执行款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