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大银与王文国、王凤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银,王文国,王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黄大银,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军转干部,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王文国,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凤娇,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职员,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黄大银与王文国、王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大银以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