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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丽与张昆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张昆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878号原告李丽,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昆峰,男,194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张昆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